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无业,现住新泰市**镇**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已经离婚并育有两女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沂水县**镇**村丁某某后,编造自己未婚、在淄博市有房子、有挖掘机在沂源县工地干活、有十余万存款等虚假事实,骗取丁某某信任后,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先后多次虚构挖掘机在工地出事故致车辆损坏需要维修、挖掘机司机受伤住院需要手术费、司机家属索要生活费、赔偿费、谎称过生日、做项目贷款需要包装费、资质费等事实,从丁某某处骗取65900余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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