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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9********,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牧场**里**排**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无力偿还他人欠款,遂生诈骗歹念,并来到与其相识的董某某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家具店内,谎称自己微信零钱不足且未绑定银行卡,请董某某帮其向微信倒账。为骗取董某某信任,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两次伪造银行转账电子凭证截图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董某某,虚构其已经向董某某转账人民币4.9万元的事实,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董某某人民币4.9万元。此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款项挥霍,并在董某某多次催促还款的情况下编造银行卡故障等理由及伪造银行短信通知等继续骗取董某某等待款项到账。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在明知董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博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U盘一个、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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