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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6********,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将QQ名为“淡雅暮”(号码168604****)的网友寄来的7台络漫宝云端扩展器安装于大竹县**镇**村**组的自己家中。“淡雅暮”又通过快递将未上户和尚未实名制,打不出去电话的电话卡邮寄到被告人李某甲处,被告人李某甲收到后将电话卡插到络漫宝云端扩展器的设备里,通过登录漫话APP将电话卡绑定后使得该电话卡可拨打电话,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能够拨打电话的电话号码发给QQ名为“大发888”或者是QQ名为“阳光财富”(号码14509****)的网友处,由他们使用该号码实施电信诈骗。

2020年1月9日,被害人黄某某接到号码为1770293****的电话,称其在大学期间曾在京东金融注册京东白条,对方通过提供京东金融工作证和手持身份证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黄某某在支付宝购买了电信诈骗险和银行卡保险,以帮助黄某某销户的名义引诱他从京东金融贷款出来,并转账至账号为450501630041********,户名为桂林达诺建筑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卡内,被害人黄某某被诈骗3961元。

2020年1月11日,被害人黎某某接到号码为1770293****的电话,对方采用与被害人黄某某被诈骗基本相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黎某某将支付宝借呗上借贷的3000元和京东金融上的借贷的2500元,转账至账号为62170000660********、户名为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和账号为62133617399********、户名为李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除去手续费被害人黎某某被骗5497元。

2020年1月16日,大竹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搜出络漫宝云端扩展器7台,电话卡30余张,POS机4台,银行卡10张,其中现场扣押的书证和络漫宝话APP记录显示被告人李某甲为1770293****、1770293****号码提供技术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扩展器、电话卡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手写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络漫宝以及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支持,诈骗他人财物94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如雪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计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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