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姨”),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义门派出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李某乙(已起诉)、吴某某(已起诉)、姚某某(已起诉)共谋以虚假网贷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人共同出资登记注册“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作案场地,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电话卡、被害人个人信息等,并招募鲁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东方大厦”B栋1111室和909室,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利用电话、微信或者QQ等电信网络通讯工具,以为被害人办理网络贷款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实施诈骗。
2019年5月6日至同年6月18日期间,鲁某某、王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通过打电话联系被害人,以“好享贷”(虚假网贷平台)的“客服”身份,谎称可在“好享贷”为被害人办理网络贷款。后添加被害人微信,向被害人发送审核贷款信用的虚假“好享消费贷”二维码链接。被害人扫码进入链接网页填录个人信息后,吴某某在链接后台控制审核通过,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审核贷款额度,诱使被害人相信可以在该平台贷款。此时,“客服”即以办理贷款需收取“保证金”、“保险费”或“操作资费”等为由,向被害人收取人民币400元,并谎称该费用如果办理贷款不成功或者贷款后按时还款会退还被害人。被害人付款后,“客服”随即让被害人添加李某乙或者柳某某(已起诉)冒充的“下款专员”QQ办理下款。“下款专员”以避免客户多头借贷不能下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删除手机内“客服”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并以向被害人推荐其他网贷平台的方式混淆收取的“保证金”与其他网贷平台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发现被骗或者在其他网贷平台申请贷款不成功要求退款时,“下款专员”即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在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作案期间,以李某乙、吴某某、姚某某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施某某43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2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的诈骗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聊天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赵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2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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