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街道办**坝**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忙找工作、联系工程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并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儿子在市建设局任领导为由,取得郑某某等人的信任,并谎称能为其拿到工程,为其儿子安排工作、办理文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3605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能帮被害人李某乙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1000元。
3.2016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害人李某甲以能为被害人张某某拿到工程项目,为其儿子联系警校,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现金共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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