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学会“微信招嫖”方法后,诱骗被害人微信联系,然后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服务费、押金等理由,让被害人通过二维码转账到其使用的微信(微信号:m33****,昵称**),实施诈骗。
1.2018年6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被害人李某乙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定金为由,骗李某乙两次微信转账各200元,李某甲共骗得李某乙400元。
2.2018年6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何某某的一名男同事(姓名不详)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服务费为由,骗何某某的同事转账,何某某的同事让何某某代为微信转账两次各300元,李某甲共骗得何某某的同事600元。
3.2018年6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四川省西昌市的被害人任某某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服务费为由,先后骗任某某微信转账300元、100元,李某甲共骗得任某某400元。
4.2018年6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四川省眉山市的被害人李某丙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服务费、保证金为由,先后骗李某丙微信转账400元、300元,李某甲共骗得李某丙700元。
5.2018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山东省文登市的被害人李某丁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服务费为由,先后骗李某丁微信转账200元、100元,李某甲共骗得李某丁300元。
6.2018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的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服务费、押金为由,先后骗张某某微信转账888元、800元,李某甲共骗得张某某1688元。
7.2018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云南省保山市**县的被害人段某某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定金为由,先后骗段某某微信转账100元、100元、200元,李某甲共骗得段某某400元。
8.2018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33****,昵称**)添加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县的被害人韩某某为好友,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交定金为由,先后骗韩某某微信转账100元、100元,李某甲共骗得韩某某200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供述电信诈骗共得款9014元,并将9014元缴交到儋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账户信息及账单查询、转账记录、代管金票据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任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某、段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骗得他人人民币4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千锐 书 记 员:陈伟龙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94332****;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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