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2日,在国家新型冠状肺炎病情非常严重时期,口罩在国内非常紧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完全没有提供口罩货源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李某甲利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50*******、昵称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昵称不忘初心的微信号wxid-uuhh99b9******、昵称永恒及上善若水的QQ号102622****,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发布售卖医用口罩的信息“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售卖,价格优惠,需要的朋友私聊”,李某甲还在网络上寻找一些口罩的视频、广告及下载一些口罩生产的厂家的信息发布在朋友圈及发送给被害人,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相信后与李某甲谈好价钱并按李某甲的要求支付定金或全部货款到李某甲指定的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账号上,诈骗得手后李某甲以口罩被截留、上家没有发货等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并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上赌博、日常生活,李某甲诈骗全国各地共15名被害人共计所得338939元,被抓获前已退还72000元。具体如下:
1.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于2020年2月23日诈骗被害人陈某甲29000元,该29000元案发前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2.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于2020年2月22日、23日诈骗被害人邱某某15000元,其中被骗5000元已于2020年2月29日退还至被害人。
3.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于2020年2月25日、26日诈骗被害人冯某某共计23900元,其中被骗5000元已于2020年2月29日退还至被害人。
4.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诈骗被害人吴某甲共计14500元。
5.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于2020年2月27日诈骗被害人季某某25000元,其中被骗7000元已于2020年3月3日退还至被害人。
6.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自2020年2月29日至3月2日诈骗被害人郭某某7200元。
7.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3日诈骗被害人陈某乙共计43764元,其中被骗6000元已于2020年3月3日退还至被害人。
8.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于2020年3月2日诈骗被害人邱某某14500元。
9.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为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自2020年3月3日至4日诈骗被害人李某乙共计8800元。
10.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简爱微信号lzh1026******、昵称永恒的QQ号102622****,于2020年3月4日诈骗被害人邹某某27200元。
11.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于2020年3月4日诈骗被害人周某某4875元。
12.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简爱微信号lzh1026******,于2020年3月7日诈骗被害人王某甲6000元。
13.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微信号yyp8990521、昵称永恒的QQ号102622****,于2020年3月8日诈骗被害人李某丙16000元。
14.李某甲利用手机号码150*******、昵称简爱的微信号lzh1026******、昵称上善若水的QQ号102622****,于2020年3月8日诈骗被害人吴某乙19200元。
15.李某甲利用昵称不忘初心的微信号wxid-uuhh99b9******、昵称上善若水的QQ号102622****,于2020年3月12日诈骗被害人董某某84000元,其中被骗20000元已于2020年3月12日退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等15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爽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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