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6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陕西省佛坪县人,身份证号码612330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佛坪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自己有5万多个口罩在仓库等事实,假意销售2万个口罩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赔人民币5200元给被害人周某某,并获得谅解。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陌陌、微信广加女性好友,在聊天过程中通过虚构自己有房有车有公司获取对方好感,发展暧昧关系,后以帮朋友担保导致财产被冻结等理由向对方借钱加油、吃饭等。经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400元,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00元,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3月24日,民警在金华市**区**镇**村*号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转账记录,微信号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号截图,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信息及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莉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无实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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