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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图财,于2015年10月份期间,谎称自己是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城北派出所教导员李某丙,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展恋爱关系,随后以虚构借钱给朋友从中赚取利息的事实,并通过伪造借据,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70000元,得手后即借故拉黑被害人陈某某,所得财物用于购买二手车汽车及吃喝花费,至今仍未退还诈骗钱财给被害人陈某某。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图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7.借据;8.账户明细;9.通话记录;10.现场检测报告书;11.到案经过;12.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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