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街**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E栋601室,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加盖**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以能办理建筑类管理人员考试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人民币55000元,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返还55000元,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二)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四)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贾某某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各一份;
3、卷宗三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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