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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街**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E栋601室,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加盖**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以能办理建筑类管理人员考试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人民币55000元,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返还55000元,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二)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四)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贾某某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各一份;

3、卷宗三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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