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隐瞒已婚育有一子的真实情况,以张静的假身份冒充未婚女青年与未婚男子刘某某谈恋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出需付车贷和工地支出为名借款15328.27元,支付外卖餐费2585.01元,由被害人刘某某出资,还骗取见面礼金2400元,合计金额达2031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瑶海法院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刘某某的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屏、刘某某的手机外卖信息的截屏;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三份10页,情况说明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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