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6********,汉族,初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8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镇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李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陕西卖鱼苗赚钱,随后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傅某某的鱼塘购进七十余斤鱼苗后,由黄某某驾驶自己的牌照为渝D****3的黑色长安越野车,来到陕西省镇巴县**镇兜售鱼苗。在兜售过程中发现鱼苗开始死亡,为减轻损失,李某甲决定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将鱼苗卖出换钱即可。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镇国道边发现**镇村民杨某站在公路下的水田边,遂同杨某搭讪,谎称租杨某的水田养鱼,每月付给杨某1500元的租金,先租三个月。在杨某同意后,李某甲又以和杨某合伙养鱼,双方利润平分,购买鱼苗的成本一人一半的条件继续欺骗杨某,在随后的鱼苗称重过程中,李某甲故意混淆计量单位,将每斤三十条鱼苗故意混淆为每两三十条鱼苗算账。后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不顾该水田无法养鱼的客观事实,立即将鱼苗放入杨涛水田,造成既成事实,让杨某无法反悔。骗取杨某现金10000元后,采用拒接杨某电话及手机停机的方式逃避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阿曼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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