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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1********,汉族,高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住西安市莲湖区**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要卖给其四辆二手车,双方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六号大院签订协议后,张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李某甲转账4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将自己租来的一辆起亚K5牌轿车给了张某某,并再次收取张某某人民币7.5万元。两天后,被告人李某甲以需要和车主谈价钱为由将起亚K5开走,还给了租赁公司。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将租赁的一辆奥迪A6牌轿车给了张某某说是要卖,张某某支付车辆预付款16万元人民币。后来张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李某甲办理上述两辆车的过户手续,李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接张某某电话,也未退还车款。被害人张某某共计被骗27.5万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相识,继而追求李某乙,并于2019年10月底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中旬,李某乙的白色大众POPO轿车(车牌号:陕A****1)有划痕。李某甲称认识修理厂的朋友,遂将李某乙的车开去维修。三、四天后,李某甲称该车故障较多,维修费用较大,建议李某乙将车卖掉,给李某乙置换一辆豪华车,李某乙遂同意。随后李某甲带着李某乙一起去三桥二手车市场将车辆变卖,李某甲以给李某乙置换新车为名,拿走卖车款1.5万元。李某甲拿走1.5万元后,立刻将此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之后李某甲多次以准备给李某乙购置MINI轿车、奥迪TT、奔驰、保时捷等豪华轿车为由继续取得李某乙的信任。2019年10月28日,李某甲和李某乙在灞桥区富力白鹭湾小区见面,李某甲称要给李某乙置换一辆奥迪TT轿车,车价是16.8万元,现在还差3.8万元,李某乙就用支付宝给李某甲转账3.8万元。李某甲拿到3.8万元后,立刻将此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并未给李某乙购置新车。之后李某乙多次催促李某甲尽快购置新车,李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和李某乙见面,不接李某乙电话。被害人李某乙共计被骗5.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汶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山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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