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泉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公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原系泉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在工作期间认识了被害人池某某。2019年10月间,被害人池某某发现鲤城区**街道**社区的**福利楼空置未装修,便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向**社区居委会询问租赁该楼事宜。经查询后,被告人李某甲回复被害人池某某等人称该福利楼已经出租。2020年4月间,被害人池某某等人发现该福利楼仍未装修,又向被告人李某甲询问承租事宜。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该福利楼已经出租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间联系被害人池某某等人,隐瞒该福利楼已经出租的事实,以“认识王宫社区主任,可帮池某某等人租到该福利楼”为由,于2020年6月14日、19日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池某某的租赁款共计人民币105000元。
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泉州市公安局**分局办案中心值班时,利用其负责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便利,私下接触因涉嫌洗钱罪被暂时隔离羁押于该办案中心的张某某,谎称其可通过关系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并私下拿出其手机让张某某与其母亲李某丙联系,取得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四次以“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运作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池某某人民币11万元,取得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工作说明、提取笔录、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池某某、李某丙等人陈述,证人万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磊璇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八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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