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9********,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街**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因深陷赌博活动欠下大量赌债,为偿还债务又使用各种网络贷款填补亏空,导致其债务越滚越大。2019年5月,李某甲在晋城市城区以自己“分期乐”账户被冻结需新用户注册“分期乐”并从中贷款才能解除冻结为由让赵某甲及其朋友、同学等人在“分期乐”网贷平台贷款,后谎称所贷款项需通过其本人转给晋城市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贷款公司,再由该贷款公司偿还赵某甲等人在“分期乐”中的贷款及其利息,其本人还能偿还之前向赵某甲的借款,被告人李某甲以此为由将赵某甲等人网贷资金占为己有。随后赵某甲发现李某甲存在欺骗行为,便向李某甲追款,李某甲为安抚受害人,便谎称自己也是被骗并已报警。为让受害人进一步相信,被告人李某甲不仅冒充西街派出所民警“景某某”,还使用其朋友联系方式冒充贷款公司的经理“卫某某”、员工“**”等身份,在博取赵某甲相信后,又以给公安机关办事、办案等费用为由收取其钱财,多次诈骗赵某甲共计266864.8元,后将赃款挥霍。
2.2019年3月底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晋城市城区谎称自己“分期乐”账户被冻结需新用户注册“分期乐”并从中贷款才能解除冻结为由,让段某某及其朋友赵某乙、李某乙等人在“分期乐”网贷平台贷款,后又谎称所贷款项需通过其本人转给晋城市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贷款公司,再由该贷款公司偿还段某某等人在“分期乐”中的贷款及其利息,而且还能偿还之前向段某某的借款,后又以欠李某丙钱被告到南街派出所需借钱解决此事、以微信、支付宝限额需借钱处理等理由多次骗其钱财,并以不给钱就不偿还之前所欠款项相要挟,多次诈骗段某某共计29301元,后将赃款挥霍;
3.2018年11月3日以后,被告人李某甲为偿还债务,谎称购买手机,让其朋友姚某甲的同学李某丙先后通过捷信金融公司、浦金所金融公司贷款购买手机再套现的方式获取20076.44元钱,并保证为其还清贷款,随后仅为其偿还3623.7元钱,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剩余的16452.74元;
4.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为偿还债务多次向其同学姚某乙借款,未能借到,便让其先后通过捷信金融公司、马上金融公司、浦金所金融公司贷款购买手机再套现的方式获取21712元钱,随后仅为其偿还5206.35元钱,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剩余的16505.65元钱。
5.2018年10月21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偿还债务联系到朋友王某某的同学秦某某,让其通过捷信金融公司贷款购买手机再套现的方式获取15998元钱,后给予秦某某500元的好处费,并保证为其还清贷款,将秦某某的15998元钱骗走,随后仅为其偿还3778.56元钱,剩余的贷款本息16000.27元由秦某某家属归还。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私自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并登陆其微信冒充王某某的身份与秦某某联系,以购买手机急需用钱为由诈骗秦某某1000元钱,诈骗秦某某共计12719.44元钱。
以上,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作案5起,诈骗金额34.18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归还赌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