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甲、林某甲、赖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林某乙(另案处理)合谋以赌博出千的方式诈骗他人。2018年11月20日,张某甲去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门窗店,谎称需要安装门窗,并约店主第二日去量门窗尺寸。翌日,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丙驾车搭载张某甲前往开平市水口镇量尺寸。途中,张某甲称屋主在开平市丰泽园酒楼饮茶,邀请张某乙夫妇一同前往。被害人张某乙夫妇随张某甲去到开平市丰泽园酒店205房,被告人李某甲与赖某某、林某甲等人分别扮演屋主、老板等角色在该房内赌博,并劝说张某乙夫妇一起参赌。在赌博过程中,张某甲等人相互配合,以换牌的方式出千,赢取被害人张某乙夫妇25000元,被害人李某丙当场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了5000元,随后到银行提取20000元现金回到现场交给对方。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古地大街永康百货门口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张某甲、赖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相关书证;
6.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