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3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是珠海市**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外宣称其是珠海市**办公室领导,虚构能够安排他人到**下属国有企业工作的事实,从珠海市人事局网页下载、打印《商调干部登记表》提供给被害人,同时伪造市府办公室、**及相关国有企业印发的关于人员工作安排的红头文件,向介绍人和被害人出示,以骗取信任,诈骗财物。被告人李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多次收取黎某甲、杨某某等9名委托人、被害人的费用合计55.7万元人民币,至今未成功安排一人到国有企业工作,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自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甲以为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黎某丙、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黎某丁、岑某某等人安排进**电车公司等珠海国企工作的名义,诈骗委托人黎某甲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2、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以为罗某甲、石某某安排进珠海国企工作的名义,诈骗委托人罗某乙人民币2.5万元;
3、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以为龙某某安排进**相关办事处工作的名义,诈骗其人民币1.2万元;
4、2011年初,被告人李某甲以为杨某某侄女安排进珠海**集团工作的名义,诈骗其人民币8.4万元;
5、2013年,被告人李某甲以为余某甲排进**集团工作的名义,诈骗其母亲黄某乙人民币6000元;
6、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以为余某乙排进珠海**集团工作的名义,诈骗其人民币10000元;
7、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以为钟某某的儿子、侄子安排进珠海国企工作的名义,诈骗其人民币21.4万元;
8、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以为祁某某侄子芦某某安排工作为名,诈骗其人民币8.7万元。
二、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无能力帮助他人取得高栏港、十字门等地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虚构其在珠海市**的关系可以接触到众多重大工程的运作承包的事实,以为他人介绍工程为名,利用出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等政府文件的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先后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伏某某和陆某某,具体如下:
1、以介绍**高速公路、十字门等工程的名义,收取伏某某、何某某成人民币71.1万元。
2、以介绍**大道等工程的名义,收取陆某某4.25万元人民币,后退还陆某某2500元人民币。
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到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主要诈骗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黎某甲等的陈述;3.证人证言;4.银行流水等书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青青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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