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巢湖市**街道**小区**号楼**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5日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0日、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低息借贷为诱饵,取得被害人李某乙信任后,与李某乙签订利息载明为2%的借条,并提供借款,李某甲随后以无法提供借条上约定的利息借款为由,将利息累计入借款本金与李某乙签订新借条,以虚增债务的方式向李某乙索取钱款。在李某乙实际已还清相关款项后,李某甲仍然欺骗李某乙,以其债务未清偿为由继续向其索要钱款,共计骗取李某乙人民币31万余元。同时,李某甲为继续骗取李某乙财物,在其还款后,对其隐瞒借条未被销毁的真相,私自保留借条欲向法院起诉以获取更多钱款。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泰路205号一品时尚精品酒店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武
检察官助理:王寅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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