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市**,住**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邓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实施诈骗,利用自制虚假中奖书籍、虚假预测彩票中奖软件在网络上销售,待被害人购买虚假彩票中奖书籍、安装虚假预测彩票中奖软件后,通过后台控制,使被害人相信可以通过该软件预测中奖号码,从而实施诈骗。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从程某某处得知,可以帮助该诈骗团伙在网络上联系广告商发布诈骗书籍的广告从中赚取差价来获利。于是二人约定,共同出资4万元作为本金,二人分工合作,由李某甲负责与广告商联系并收发被害人留言,程某某负责汇款及与诈骗团伙结算。2018年1月3日,李某甲在与李某乙(已判刑)沟通后,将1万元作为押金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李某乙持有的吴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6162********)中,之后一直到2018年4月,李某甲伙同程某某多次帮助该诈骗团伙联系网络广告商李某乙、林某某(已判刑),在爱奇艺、赶集网等网站发布虚假彩票中奖书籍的广告,并将购买诈骗书籍的被害人留言(包含被害人的联系方式)转发给诈骗团伙,致使全国多名被害人被骗,程某某与李某甲共从中获利47000元。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11月8日,李某甲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诈骗团伙实施诈骗,仍然以收集信息的方式提供帮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稂勇智
2020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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