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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19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其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至4月4日寄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08年起,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在网上通过QQ认识并聊天,李某甲声称自己是杭州人,家里条件比较好,名字叫李某乙。通过长期的QQ聊天,李某甲编造了大量的谎言,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2014年4月2日,李某甲来到六库与杨某某见面。见面后,李某甲为抬高自己身份,虚构事实,编造自己是高干子弟,在杭州出了事,出来跑路,本人持有“李某甲”身份证是当地刑警队长帮忙办理的假身份证,自己真实名字叫“李某乙”等谎言,让杨某某信以为真,并将自己在农行开的工资卡拿给李某甲使用,从2014年5月起至2017年6月,李某甲先后95次在异地从卡内支取使用了189700.00元,共产生1141.50手续费,两项合计190841.50元。李某甲还以自己得******,需要住院治疗为由,诱使杨某某给他借钱“治病”,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杨某某先后转到名字为李某甲的工行卡内37笔共计9133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110414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抓获情况说明、寄押证明、拘留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工行卡的开户信息和换卡截屏、石林人民医院体检表、CT报告单、李某甲头部疤痕照1张等;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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