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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资金紧缺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经李某乙担保,以借款为名,用伪造的**街**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证为抵押,向被害人张某某骗取14.2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和偿还债务。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失去联系。破案后,被骗金额未追回。

2、2014年6月27日和7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资金紧缺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伪造的**街**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证为抵押,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李某丙分别骗取25万元和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和偿还债务,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失去联系。破案后,被骗的30万元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总计44.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报案材料、借条、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李某甲不动产信息登记查询信息、李某甲账户交易明细、李佳奇不动产情况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等6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资金紧缺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用伪造的**街**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证为抵押,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丙分别骗取现金14.25万元和30万元,共计44.25万元,所骗款项用于资金周转和偿还债务,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失去联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和斌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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