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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李某甲、乔某某等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鹤岗市东山区,住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煤化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兴山区,住鹤岗市兴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乔某某、贺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犯罪

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乙(女,27岁)让其代还信用卡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50元。12时许李某乙取得信用卡后,在鹤岗市兴安区**电子产业孵化基地办公室先向李某甲提供的信用卡转账人民币500元,尔后消费刷出人民币375元。19时许李某乙再次向李某甲提供的信用卡转账人民币7,500元。李某甲在收到还款短信通知后使用手机银行将该卡挂失,通过此种方式骗得李某乙人民币7,625元。案发后,李某甲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材料;

2. 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1.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牟利,从被告人贺某某及他人处收购银行卡21套,其中银行卡13套及自己名下银行卡4套卖给被告人乔某某,银行卡5套及自己名下银行卡3套卖给刘某甲(另案处理)。期间,李某甲将银行卡2套及自己名下银行卡1套卖给被告人贺某某。李某甲共获利人民币2,350元。

2.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为了牟利,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收购银行卡17套(包括手机卡、电话卡、U盾),其中银行卡10套卖给上线“小刀”(姓名不详)。乔某某共获利人民币900元。 

3.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为了牟利,从被告人李某甲及他人处收集银行卡9套。贺某某将其中银行卡3套及自己名下银行卡2套卖给李某甲,因李某甲未给钱,贺某某将银行卡补回。后贺某某将补回的银行卡5套及他人银行卡3套卖给上线“**甲”(姓名不详),将从李某甲处收购的银行卡3套卖给上线“**乙”(姓名不详)。贺某某共获利人民币8,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卡开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

2. 证人聂某某、刘某乙等8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贺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贺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乔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宪荣

检察官助理  赵中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

楼**单元**室;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兴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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