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无名氏,男,又聋又哑,文盲,超过20岁,住在广东省台山市。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无名氏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无名氏去到台山市**商业街**肉菜批发中心**号档口被害人李某某的休息处,通过用手压制年老被害人反抗的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李某乙、雷某某、蔡某某、李成丙、李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容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扣押决定书。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名氏是又聋又哑的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20年3月24日
附:
1、无名氏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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