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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被抢劫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无名氏,男,又聋又哑,文盲,超过20岁,住在广东省台山市。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无名氏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无名氏去到台山市**商业街**肉菜批发中心**号档口被害人李某某的休息处,通过用手压制年老被害人反抗的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李某乙、雷某某、蔡某某、李成丙、李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容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扣押决定书。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名氏是又聋又哑的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20年3月24日

附:

1、无名氏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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