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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德阳市旌阳区**街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 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德阳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某(另判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金额9%的价格通过李某乙(另案处理)向梁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雅安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 发票金额3096133.37元,发票税额526342.63元,已全部进行了认证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26342.63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了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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