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住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和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注册皮包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开。后四人使用朱某甲的身份信息,租赁刘某甲的房屋,通过代办人李某某在神木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神木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人为合伙股东,2016年5月1日将该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25日,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公司接受了永济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2479469.09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税额322330.91元,价税合计2801800元,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2016年7月15日,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公司虚开给东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11111.18元,税额合计358888.82元,因网银丢失,该22份发票当月被淼瑞公司作废,导致申报表至今留抵税额322330.91元。
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瓮某某、单某某(均已判刑)经合谋,窜至本市欲注册皮包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开,得知本市办理工商登记不需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遂让**企业登记代理服务部的经营者任某某代办工商登记等手续,并冒用李某乙、隋某某、唐某某、胡某某、杭某某的身份证作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在瓮某某等人的要求下,于2016年7月8日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东阳市国**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东阳市厚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公司)、东阳市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公司)、东阳市荣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某**公司)、东阳市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公司)五家皮包公司,并于7月12日、13日在本市建设银行开通了国某某公司、厚某某公司、生某某公司、荣某某公司四家公司的对公账号,因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某身份证消磁,故无法开通银行对公账号。此后,被告人李某甲和瓮某某、单某某、要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8月22日、8月29日以国某某公司、厚某某公司、生某某公司、荣某某公司的名义,从本市国税局共计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其中:2016年7月28日、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要某某至本市国税局,由要某某冒用茅某某的身份,从本市国税局共计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2016年8月29日,要某某和瓮某某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领人朱某乙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后瓮建立、单某某等人通过刘某乙(已判决)等人的联系,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票面金额人民币24947015.43元,税额4240992.57元,价税合计29188008元。其中,虚开至湖南**服饰有限公司、湖南**服饰有限公司、湖南**织造有限公司、湖南**服饰有限公司、沅江市**服饰有限公司5家公司102份,并约定以票面金额(不含税)6.8%收取费用,票面金额共计9952287.26元,税款共计1691888.74元,价税合计1164417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用于抵扣;虚开至沅江市万佳服饰有限公司8份,约定以票面金额(不含税)6.8%收取费用,票面金额702156.4元,税额119366.6元,价税合计82152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部门认证,尚未进行抵扣;虚开至晋江市**服饰有限公司、修水县**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修水县**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余江县**织带有限公司、余江县**织带有限公司、余江县**针织有限公司、酉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7家公司73份,票面金额共计7259259.82元,税款共计1234074.18元,价税合计849333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用于抵扣;另有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石狮**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鞋业有限公司、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淮安**服饰有限公司、靖江市**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鞋材加工厂,票面金额共计7033311.95元,税款共计1195663.05元,价税合计822897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或公司未收到发票。
案发后,湖南**服饰有限公司、湖南**服饰有限公司、修水县**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修水县**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余江县**织带有限公司、余江县**织带有限公司、余江县**针织有限公司已申请转出进项税额1755899.53元;税务部门决定追缴湖南**织造有限公司、湖南**服饰有限公司、沅江市**服饰有限公司税款899952.29元;酉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登记。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要某乙、茅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瓮某某、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鉴定书;
5搜查、现场等笔录;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湘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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