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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号。因赌博,于2005年9月4日被罚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4日,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绍兴滨海产业聚集区至滨海工业区公路工程施工土建**标段项目;2014年10月28日,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将该工程承包给浙江**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8日,浙江**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乙签订项目工程合作施工协议,再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李某乙。2017年3月至6月期间,李某乙侄儿被告人李某甲在供应上述项目沙石料、塘渣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给付3.5%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受票单位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累计虚开金额人民币11910392元。

2019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叔叔李某乙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补开了上述同等数额的税务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人员概要情况、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合作协议、项目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业务委托书、付款业务申请表、发票清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塘渣结算单、塘渣明细、档案机读材料、非正常户查询、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上线开票方相关材料、非公企业相关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虞某某、詹某甲、谢某某、鲁某某、茹某某、詹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由南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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