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3********,汉族,大学本科,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李某乙(行政处罚)、张某某(行政处罚)、郝某某(行政处罚)四人在郑州市金水区*******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南**酒店****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
2017年12月16日当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路与**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南**酒店****房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物证照片;5.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院印)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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