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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现住址贵阳市白某某**路**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经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女友的租车费用与黄某甲发生纠纷,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邀约熊某某(另案处理)、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在白某某****门口对驾驶黄某甲租用车辆上的李某乙、卢某某、黄某乙、夏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颅脑损伤属轻伤一级,左示、中、环指皮肤及肌腱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疾病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夏某某、梁某某、黄某乙、曾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章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7.辨认笔录:章某某、熊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文敏

检察官助理 辜  桃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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