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欢”、“欢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傍晚,郭某某、吕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环城南路宝岛便当店附近因琐事与王某戊(相对不起诉)发生争吵。接着,被告人吕某某丈夫刘某甲(另案)、李某乙(已判决)来到现场,后双方相约斗殴。21时许,李某乙一方纠集了毛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舒某某、黄某某、毛某乙(均另案)等人到环城南路喔喔卷烟店门口集合,被告人李某甲也来到现场。王某戊方也纠集了王某甲、昝某某、姬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携甩棍、棒球棍等工具来到现场。双方在喔喔卷烟店门口碰面后,王某戊方要求刘某甲道歉,刘某甲不肯,昝某某等人遂将刘某甲围住,并打刘某甲一拳。李某乙、刘某乙、毛某甲、舒某某、黄某某、毛某乙等人遂在旁边的五金店门口以及附近小巷子里拿来钢管、木棍等工具冲上去追打昝某某等人,被告人李某甲见状,也在路边捡来一根木棒与李某乙等人一同追昝某某等人。昝某某等人遂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12月24日被带回至临海市看守所羁押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草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昝某某、王某甲、姬某某、王某戊、刘某丙、郭某某、谭某某、赵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乙、张某某、安某某、段某某、犹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丁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甲、吕某某、舒某某、毛某乙、毛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受他人纠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灵光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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