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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楼区**区私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与罗某甲、陈某某、尹某某、任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君山区、岳阳楼区、岳阳县等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聚众造势、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1、2016年3月22日21时许,因万某某在李某乙等人开设的聚赌窝点内闹事,导致赌博活动无法继续。当日22时许,李某乙为了教训万某某,纠集了钟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罗某乙等人携带斩马刀、军用锹、砍刀等凶器到君山区**磊仔夜宵店聚集。23时左右,万某某得知李某乙己纠集多人在**磊仔夜宵店聚集,还扬言要教训万某某的消息后,便让胡某某、苏某某、季某某、陈某甲等人叫人来帮其打架。胡某某遂电话联系了付某某、卢某某、陈某甲等人,让他们带人到君山来打架。其中陈某甲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再纠集了任某某、罗某甲、周某某、许某某等人携带管杀等凶器乘出租车从岳阳楼区赶往君山区。2016年3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带领任某某等人到达君山宾馆附近与万某某、胡某某等人会合后,即与李某乙纠集的邱某某、钟某某等人进行了械斗,直至巡逻民警鸣枪示警,双方人员才停止斗殴四散而逃。

2、2016年9月,岳阳市岳阳楼区学府新城小区开发商与承建商因工程款产生纠纷,双方均邀集人员前往学府新城工地打架。应承建商一方邀集,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了任某某、罗某甲、陈某某等人赶到学府新城工地,伙同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廖某某、郑某某、李某己、程某某、李某庚、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易某某等数十人与开发商纠集的另外数十人进行了持械斗殴。

二、违法事实

1、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罗某甲的纠集下,与陈某某、尹某某等人到岳阳县**镇一路桥管理处聚众造势并殴打农民工,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2、2016年夏的一天,李某甲、尹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等人在他人的纠集下,前往**国道旁的岳皇加油站附近一拆迁现场“撑场面”,阻止他人过来阻工,一小时后离开。

2、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尹某某、陈某某、罗某甲等人在任某某的纠集下,赶到岳阳楼区**的**酒店为任某某出头,到达酒店后,对他人实施殴打。

3、2017年上半年,李某甲、尹某某、陈某某、罗某甲在他人纠集下,赶到**附近的南翔工地上摆阵,事后李某甲等人获得报酬。

4、2016年下半年,李某甲受罗某甲纠集,伙同尹某某、陈某某、任某某赶到君山区**镇替他人撑场面,后被**派出所民警教育后劝回岳阳。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罗某甲、尹某某、任某某、万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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