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9********,满族,大专文化,原东京陵街道接官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村**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街道**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辽阳市文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文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中铁九局建设哈大客专线路途经东京陵街道接官村。按照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铁路主体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对线路两侧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予以复耕。2010年下半年,中铁九局指定,由该局哈大客专项目经理部第一作业队(以下简称“第一作业队”)负责接官村的复耕工作。经时任村委会主任李某甲与对方协商,由接官村委会组织复耕。2010年12月10日,李某甲代表村委会与第一作业队签订三分复耕协议书,并加盖接官村委会公章。三份协议分别为总价11655元的临时用地复耕协议书,涉及复耕面积1665平方米;总价为65000元的便道清理复耕协议,涉及长度1.3公里;总价为70560元的便道清理复耕协议,涉及长度2.016公里。三份协议涉及金额总计147215元,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支票付款,达到复耕标准,并保证土地部门验收合格。
签订上述三份复耕协议时,李某甲未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该村“两委”其他成员对该复耕协议及资金情况不知晓。
2011年3月,东京陵街道接官村村委会组织维修该村村内道路,与此同时,李某甲私自安排其朋友张书村村民朱某某进行所谓的“复耕”(仅将作业道中可利用的石料挖出,运往该村修路现场使用,未做其他复耕工作)。3月10日,李某甲在未按照协议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便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了虚假验收证明。4月28日,李某甲其个人到第一作业队签名领取了部分土地复耕费现金100000元;8月8日,其与朱某某一同将复耕费余款47400元现金领取,朱某某在收款收据上签名,李某甲在该收据上加盖村委会公章。以上两笔款项均未入村账。
哈大客专建成后,因该地块不能耕种,村民多次到接官村村委会反映要求复耕。2013年4月22日,时任接官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甲主持召开“两委会”,研究决定对哈大客专临时用地及便道进行复耕。2014年接官村委会组织实施复耕,由村账支出131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李某甲个人情况说明、选举委员会公告、便道清理复耕协议书、临时用地复耕协议书、验收单、收款收据、会议记录、会计凭证、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情况说明、证实材料、现场指认记录及调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朱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罗某甲、郝某某、周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丙、李某丁、吴某某、姜某甲、李某戊、富某某、马某甲、丁某甲、丁某乙、李某己、李某庚、罗某乙、蔺某某、赵某甲、尚某某、袁某某、赵某乙、马某乙、罗某丙、董某某、武某某、兰某某、金某某、洪某甲、王某丁、王某戊、佟某某、胡某某、姜某乙、李某辛、李某壬、周某丁、洪某乙、陈某某、姜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鉴证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村委会研究与哈大客专第一作业队签订复耕协议,将支付给村委会的复耕款据为已有后,组织村委会对该地块实施复耕,由村帐支出1310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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