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60********,满族,初中文化,系佳木斯市东风区**镇**村**,住该村(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村**组**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东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出资购买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镇的**小学。2011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任佳木斯市东风区**镇**村**部**兼**期间,伙同李某乙,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小学进行外扩侵占村集体土地。经评估,外扩土地646.0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1,437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17日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契税完税证、收付款凭证等;
2. 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资产评估报告书。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利用李某乙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土地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树峰
2020年1月20日
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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