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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622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岷****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在212国道岷县**镇**口服务区建设征地中,**镇**村4.02亩集体土地(共3块,面积分别为2.2亩、1.22亩、0.6亩)被征收,因该村无集体账户,为方便打款,经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某甲与驻村干部苗意鑫商议,将该4.02亩集体土地登记在李某甲名下。2018年7月19日,寺沟镇财政所将4.02亩集体地的征收补偿款20.3653万元发放到李某甲尾号35202的农商银行账户,后李某甲将其中20万转入其弟李某乙尾号74313的农商银行账户,经苗意鑫多次催促,李某甲一直未按规定将集体征地补偿款上缴镇财政所统一管理,而是非法占为己有,以转账、消费、取现的方式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8月29日,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侵占的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范红梅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9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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