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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6********,汉族,小学,娄烦镇**村原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某某**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娄某某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 月23日立案调查,同日经太原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娄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娄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娄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太原市**区决定捐赠**镇**村32万元用于购买安装太阳能路灯。同月,被告人李某甲和村支部书记李某乙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工程照明经销部(以下**甲照明)查看购买太阳能路灯。在捐助资金未到账的情况下,李某甲和李某乙决定先使用收取的煤改电自筹资金用于支付太阳能路灯款。李某甲和李某乙共在**甲照明购买了155套太阳能路灯,总价为125250元。后李某甲和村委委员闫某某使用煤改电自筹资金,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太原市万柏林区**工程照明经销部(以下称**甲照明)负责人张某某货款125250元;李某甲安排闫某某支付路灯运费2091元;在太阳能路灯安装完成后,为了在村账中报支太阳能路灯购置款、安装费以及运费,李某甲要求**甲照明为其补签太阳能路灯购置合同,并要求**甲照明开具276350元的太阳能路灯购买发票,双方商定以发票金额4%支付税金,实际支付税金11000元。张某某以**甲照明名义为李某甲开了两张票面金额共计194700元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因**甲照明发票额度不够,张某某联系太原市万柏林**乙照明经销部(以下简称**乙照明)代开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1650元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某将上述三张电子发票及购置太阳能路灯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李某甲。2020年1月16日,经李某甲审批及李某乙审核同意,从**镇**村村账中报支了276350元太原**区捐助资金,该笔资金按照发票提供的收款账户分别打到了**甲照明及**乙照明的银行卡账户内。2020年1月17日,**乙照明经销部收到81650元后,根据张某某的要求,将该笔资金全部转至李某甲妻子王某某的银行卡内。2020年1月19日,**甲照明将收到的194700元资金也全部转至了王某某的银行卡内。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李某甲购买太阳能路灯货款和税金为136250元(税金11000元)、安装费用为40300元、运费为2091元。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李某甲家属王某某积极退赃,已将李某甲涉嫌侵占的108709元上缴至中共娄某某纪律检查委员会涉案款物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建筑工程灯具销售单、会议记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提取张某某手机微信中的聊天、转账记录,提取闫某某手机微信的聊天、转账记录,提取李某乙手机微信的聊天记录;5.电子数据:李某甲与**甲照明微信聊天记录、闫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镇**村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使用太原市**区捐助**村资金购买太阳能路灯的过程中,通过虚增发票金额方式,骗取97709元据为己有,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支付发票税金11000元,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1087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英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涉案款物108709元上缴至中共娄某某纪律检查委。

员会涉案款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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