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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5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乡**村**组,无业。因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杨拓(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焦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兰岛广场秘境森林酒店组织赵某某江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等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李某甲、杨拓负责招募卖淫女、开设房间、分配非法所得;王某甲焦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并收取嫖资。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开房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江某某赵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杨拓、王某甲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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