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5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乡**村**组,无业。因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杨拓(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焦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兰岛广场秘境森林酒店组织赵某某、江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等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李某甲、杨拓负责招募卖淫女、开设房间、分配非法所得;王某甲、焦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并收取嫖资。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开房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江某某、赵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杨拓、王某甲、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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