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62年**月**日,身份号码222303196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吉林省扶余市人,住山西省临汾市**路**小区**号楼**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3月3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改变管辖上报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0年2月20日以兰检一部交诉〔2020〕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经营**足浴店,实际用以组织卖淫活动,并招募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其店内进行卖淫。2011年1月8日,经盛某某(已判处刑罚)介绍,马某某、周某某、华某某,到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1月26日,在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足浴店内,被告人李某甲因嫖资问题与嫖娼人员刘某甲、李某乙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刘某乙(二人均已判处刑罚)持刀将刘某甲、李某乙捅伤,之后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逃匿,直至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兴娜
检察官助理:苏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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