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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卖淫、赵某甲、冯某甲、陆某某、钱某某、温某甲、赵某丙协助组织卖淫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曾庆娟,执业于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赵某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冯某甲、陆某某、钱某某、温某甲、赵某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付某某、刘某甲三人(均在逃)合伙在位于翁某某龙仙镇朝阳路的向日葵酒店以会所名义开展卖淫嫖娼生意。该会所雇请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雇请被告人赵某甲(2019年11月底入职)、冯某甲(2019年9月份已在该会所工作)、陆某某(2020年3月12日入职)、钱某某、温某甲(以上二人2020年3月16日入职)、赵某丙(2020年3月18日入职)、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黄某乙、鞠某甲、刘某乙、折某某、鞠某乙(以上人员均在逃)等人为主管、主任、部长负责拉客、带客、收银、安排房间、打扫卫生等工作,组织、招揽李某丙、姜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卖淫女提供488元(一次性交)、688元(二次性交)、888元(双人性交)等不同等次的卖淫服务。为扩大客源,该会所还采用发放传单宣传、给摩的师傅提成,各主任、部长通过社交软件APP发布揽客信息。2020年3月22日晚上,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李某丙、姜某某、吴某某、许某某、李某丁、谢某某、刘某丙、肖某某等人,现场扣押到向日葵会所业绩登记本、摩的登记本、技师工资表、楼面当月扣客登记本(显示从2019年10月6日到2020年3月21日,累计扣客1454人,其中赵某甲主任累计扣客189人,冯某甲部长累计扣客161人,陆某某主管累计扣客42人,钱某某部长累计扣客17人、温某甲部长累计扣客14人、赵某丙部长累计扣客2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电子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向日葵会所组织卖淫活动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赵某甲、冯某甲、陆某某、钱某某、温某甲、赵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在向日葵会所组织卖淫活动中负责扣客、带客、收银等工作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冯某甲、钱某某、温某甲、赵某丙六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伟华

检察官助理:何先桂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七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19册,光盘12张。

3.随起诉书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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