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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经王某甲的介绍,通过投资注册成为传销组织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投资平台会员,并成为王某甲的下线。其后李某甲在滦平县区域以向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投资平台投资返利快、发展投资人数越多返利越高为名,鼓动参加者通过投资获得加入资格,注册成为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大肆开展传销活动,骗取参加者投资款。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发展人员有王某乙、吴某甲、关某某、王某丙、吴某乙等人,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有王某丁、吴某丙、王某戊、马某某等人,合计发展会员人数30余人,组织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李某甲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4)公安云端系统下载的中国普惠商城会员信息截图、公安云端系统下载的李某甲发展线下成员树状图;(5)公安机关下载于云端的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对“10.25”中国惠普商城网络传销案线索的研判报告、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网络传销案基本案情及工作要求。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以投资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传销活动参加人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保德

检察官助理:王悦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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