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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永丰县,住江西省永丰县**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0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加入该组织并在南京市江宁区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被告人李某甲在该组织中担任大总管职务。 

至2018年8月16日,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  虹

           检察官助理:商浩然

202071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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