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路**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物联网量子生活商城(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为:http://www.****ot.com。该网站的创办单位为****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该平台需缴纳入门费成为会员才能登陆,成为新会员需要有该平台老会员作为推荐人帮忙注册,由老会员收集新会员姓名、手机、邮箱、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后,填写注册新用户的信息,再收取新会员申请VIP等级对应的资金。该平台会员成为创业中心等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会员直接推荐10个以上的新会员账号;2、小区业绩达到20万美金;3、本人会员级别达到VIP6等级。会员发展人员后根据安置图对下线人员进行安置,每人下线为两人,以此类推按照层级排布,形成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并根据每个会员的总的下线人员形成家谱图(直推图),会员层级达到三层以上。该系统会员注册级别分为VIP1--VIP6六个级别,分别对应金额为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
该系统奖金制度主要有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其中动态收益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创业中心奖。直推奖(分享收益):老会员直接推荐,帮助注册并激活下线会员后,所获得的奖励,直接推荐下线后,下线会在老会员的家谱图(直推图)中。直推奖根据会员VIP等级的不同,可以分别获得对应消费股权8%至15%的积分(如下线投资850元,上线可得到100×8%=8的交易积分)。对碰奖(互动收益):指的是每个会员的下线只能够安置两个人(或账号),分为AB两区(即左右两区,左区为大区,右区为小区),两区下线人员达到单数即可进行对碰,即可根据会员自己的VIP级别获得5%至10%的对碰奖(如下线投资850元发生对碰,上线可得到100×5%=5的交易积分),对碰奖设有封顶额度,VIP1-VIP6的日封顶额为100积分至10000积分。管理奖(管理积分):指的是会员可以根据自身VIP级别的不同,可获得2层至7层下线人员所获得的对碰奖收益的10%。见点奖(幸运积分):指的是会员规定层级的下线人员每增加一人,即可获得每人投资额的0.5%,根据自己VIP 级别的不同可收取3层至18层,直至收回自己的投资款为止。创业中心奖(报单奖):新会员注册时会在一个创业中心的伞下,创业中心可获得每人投资额对应消费股权的5%。静态收益是指加入平台后会员可以获得电子积分,用于购买(转换)成积分股,积分股可以增值拆分,卖出后从而获得高额静态收益。
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经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触****项目后,使用其本人的名字和身份证注册了会员ID为lqq**68的**物联网系统平台会员账户,该账户会员为VIP6级别,系何某某的直接下线。后李某甲又陆续使用其本人名字注册lqq**688、lqq15**、lqq16**等****会员账户。之后被告人通过见面介绍和微信推荐的方式直接推荐其朋友廖某某、曾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龙某某、李某丁、文某某、钟某某等人成为该会员账户下线会员。为获取更多系统奖励积分,被告人李某甲将其会员ID为lqq**68的**物联网系统平台会员账户升级为创业中心,接受下线会员的激活或升级会员账户申请(又称报单,报单需下线会员用现金购买****消费积分和激活积分,并由创业中心消耗相应消费积分和激活积分),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其本人的三张银行卡(卡号:农行6228480******19、中行6217867******69、工行6212260******91)刘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卡号:农行6228480******78、中行621700317******12)接收下线会员转来的报单款,后将报单款转至上线何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及****公司账户用于购买积分,并通过会员ID为:lqq**68的****会员账户激活下线会员账户,从而获取系统创业积分奖励,后将获得的交易积分和激活积分变卖提现,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物联网系统平台数据进行鉴定认定李某甲会员ID为:lqq**68的**物联网系统平台会员账户下线会员总数为92143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23个)下线会员共有31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703624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李某甲名下银行账户明细、资金往来情况表、****平台会员账户电子截图、李某甲发展下线会员网络传销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何某某、廖某某、陈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网络平台为依托,**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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