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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8〕50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单元**室2017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监视居住,2018年3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9日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街成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更名为**互联平台。**互联平台及其相关公司以推销购买商品开展经营活动,参加者交付1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会员通过**网络平台线上支付购物款,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会员级别晋升、获得计酬返利的依据。同时,该公司通过开展“心劳动”、实名认证、推荐会员、培养会员等活动,鼓励会员发展下线增加收入,具有传销犯罪构成特征。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互联平台在衡水的发起人,2015年11月18日分别在桃城区**和**注册成立衡水市**企业管理服务公司和衡水**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衡水地区**活动开展,需求馆的报备,培训等活动,提取衡水地区**销售总额的2%作为收益。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发展下线14人,该14人继续向下发展12层,共计900余人。衡水地区**平台销售总额达55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公设备申购表9份、**销售额、**工程部需求货物情况,河北省公安厅传销结构层级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证人杜某某、姚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消费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作为**互联平台的衡水发起人,对衡水**互联平台传销活动的发展起了决定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辛亮亮

2018年8月2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1393012****

2.侦查卷3册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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