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天心区**庙巷**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翔宝,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盗窃,于201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长沙市开福区**路**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天心区**宿舍**栋中门204。因盗窃,于199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1994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00年4月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11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楼**房。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黄某甲、黎某某、黄某乙、周某某、仇某某、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400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毒资,约定在长沙市**区**宾馆附近交货。当日19时许,在约定的交货地点见面后,被告人李某甲交给被告人黎某某1小包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5月2日2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长沙市天心区**宾馆附近交易。当日21时许,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在约定的交易地点见面后,李某乙当场付给被告人李某甲500元现金,被告人李某甲交付给李某乙1小包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2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14日21时许,吸毒人员任某某(另案处理)找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被告人肖某某立刻联系被告人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被告人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云闪付方式转账支付400元毒资,被告人张某某将1小包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心**超市边上的警务室窗户外,并将放置毒品的位置通过图片和定位的方式告知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将上述毒品位置信息告知被告人肖某某后,被告人肖某某指示任某某在上述指定地点拿到了毒品。
4、2020年5月15日2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找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并转账支付600元毒资,被告人肖某某联系被告人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被告人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云闪付方式转账支付400元毒资,被告人张某某将1小包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长沙市**车站北路**号“**”公交车站附近,并将放置毒品的位置通过图片和定位的方式告知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将上述毒品位置信息告知被告人肖某某后,被告人肖某某指示刘某某在上述指定地点拿到了毒品。
5、2020年5月16日18时许,吸毒人员张秋林(另案处理)找简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600元毒资,简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并转账支付600元毒资。当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乙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被告人黄某乙将从李某丙(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剩余部分毒品分出一部分包装好后,约定被告人肖某某到其居住的湘潭市**华**小区**超市旁交货,随后被告人肖某某安排被告人邹某某去拿毒品,被告人邹某某明知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而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指示驾车到约定地点找到被告人黄某乙拿取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告人邹某某将毒品带回长沙交给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收到毒品后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街路边将上述毒品交给简某某,简某某当场将毒品交给张某某。随后,被告人邹某某带领张某某到其车上,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
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前次交付的毒品数量不足为由,通知被告人肖某某可以再到前次指定交货地点免费拿取部分毒品,被告人肖某某安排被告人邹某某在约定地点拿取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半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邹某某将上述毒品带回长沙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其自家门前独自吸食了上述毒品。
6、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谭辉(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800元毒资,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谭某某贩卖毒品而根据其指示将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2粒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被告人黄某乙居住的湘潭市**华**小区,并将上述毒品交给被告人黄某乙。
7、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乙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被告人黄某乙未能联系上谭某某,后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黄某甲说明找谭某某购买毒品的需求,被告人黄某甲让被告人黄某乙将毒资500元钱转给谭某某后,将1小包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粒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被告人黄某乙居住的湘潭市**华春天里小区,并将上述毒品交给被告人黄某乙。
8、2020年6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其女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厂门口,与被告人周某某交易,见面后王某某当场以现金方式支付500元毒资。被告人周某某乘坐王某某的车到长沙市天心区**村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在“军哥”(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小包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周某某从中分出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供自己吸食后,将剩余毒品交付给王某某。
9、2020年6月10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仇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530元毒资,被告人仇某某联系晏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转账支付500.5元毒资,拿到毒品后,被告人仇某某在株洲市**超市6楼,将1小包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给李某乙。
2020年5月18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区**烧烤城将被告人肖某某、邹某某抓获归案;当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民警在湘潭市**区**小区**超市门口将被告人黄某乙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某乙身上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281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半粒净重0.053克;当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配合公安民警在**市**区**小区**超市门口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45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半粒净重0.131克;2020年5月27日,公安民警从长沙市**戒毒所将被告人黎某某带至公安派出所宣布刑事拘留,并将其送至长沙市第四看守所羁押;2020年5月29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庙**号**栋**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3小包净重1.68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6粒净重0.46克;2020年6月11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岭**宾馆附近将被告人李某甲、仇某某抓获归案;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号防火门厂2栋207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九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检验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疑似毒品称量、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简某某、李某乙、章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等九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6、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等九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黄某甲、黎某某、黄某乙、周某某、仇某某、邹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将其贩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多次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九被告人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周某某、仇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案卷8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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