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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5人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曾用名李某丙李松),男,1996年**月**日1996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6********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金城村老虎塘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栋**单元**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银华家园3栋2单元601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5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6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被告人安某甲安侣游(曾用名安某乙安磊),男,1997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7********xxxx,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刀坝镇兰克寨村哨堡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S2区4栋1单元1403。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谭泽宇,男,1995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95********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号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街15号2楼21号。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李雪峰,男,2000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2000********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金城村老虎塘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赵敏,女,1994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4********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沙镇灵丹村十一社23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室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S2区6栋1单元2009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李某乙李雪峰、赵某某赵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和谭某某谭泽宇共谋通过网络搭建“萌芽”直播平台,对外推广并招揽主播,进行男性同性恋淫秽直播表演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负责出资租赁房屋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S2区6栋1单元2009室、支付直播平台开发费用、购买电脑、手机等通信设备,被告人安某甲安侣游负责组织及管理直播平台运行,被告人谭某某谭泽宇负责开发、搭建直播平台及技术维护,被告人李某乙李雪峰、被告人赵某某赵敏担任直播平台客服,负责直播平台的会员充值、监督主播直播情况、发放主播福利等工作,该直播平台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13日运营期间,通过淫秽直播表演牟取的会员充值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353元。经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送审的1部片名为《IMG 1654》属于淫秽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违法所得人民币23353元已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视频来源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萌芽直播流水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张某证言、证人范某甲证言、证人范某乙证言、证人李某丁李某甲证言、证人李某戊李某乙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甲安侣游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谭泽宇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乙李雪峰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赵敏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安某甲安侣游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谭某某谭泽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乙李雪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赵敏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张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丁李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某某刘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QQ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李某乙李雪峰、赵某某赵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李某乙李雪峰、赵某某赵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雪峰、赵某某赵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李某乙李雪峰、赵某某赵敏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李某乙李雪峰、赵某某赵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李雪峰、赵某某赵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官 王远丽

                              检察官助理 詹和静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长青、安某甲安侣游、谭某某谭泽宇、李某乙李雪峰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赵敏现在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手机6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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