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园**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李某甲系在监狱服刑期间因该案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9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系在监狱服刑期间因该案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08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09年10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月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凉州区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3月20日,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凉州区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警告处罚;2019年9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乙系在监狱服刑期间因该案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7年3月25日因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被凉州区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警告;2019年4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州区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16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4.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08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4月30日,因诈骗被凉州区公安局便衣侦查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汤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系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5月份、7月份、9月份,王某乙经冯某某介绍从李某甲处分别借款10万元、8万元、6万元,共计24万元,月息六分,由李某丙担保。借款后王某乙无力偿还借款,到外地躲债。2016年8月份,李某甲向担保人李某丙催要借款,并且指使其经营的“**”公司员工王某甲、李某乙、汤某某采取在李某丙家中看管、跟踪等方式向李某丙索要借款。其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拘禁案
2018年2月11日11时,在李某甲授意下,王某甲带领李某乙、汤某某到李某丙家中索要借款,期间,王某甲指使李某乙、汤某某采取待在其家中看管的方式向李某丙催要借款。至下午6时许,李某丙为不影响家中妻子、孩子休息,和李某乙、汤某某到武威火车站附近**酒店,李某丙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了一间客房,在宾馆房间内,李某乙、汤某某二人看管李某丙至2018年2月12日上午十一点左右。之后,李某丙离开宾馆,李某乙、汤某某二人一直跟着李某丙到**镇**农场,后李某乙驾驶李某丙车辆离开。2018年2月13日上午9点左右,李某乙、汤某某再次来到李某丙家中看管李某丙一小时左右。2018年2月14日早上8点左右,李某乙、汤某某二人再次来到李某丙家中,看管李某丙向其催要借款至当日下午2时许。
(2)李某乙、汤某某敲诈勒索案
2018年2月14日早上8点左右,李某乙、汤某某二人来到李某丙家中,看管李某丙向其催要借款至下午2时许,李某乙、汤某某二人以公司没有发工资,如果要不上钱就跟着李某丙到其老家过年为由强行索要李某丙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系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该案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被判决后又发现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授意李某乙伙同汤某某采取有组织的滞留在被害人家中并以跟踪、滋扰的方式限制李某丙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汤某某在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我院审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汤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汤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材料复印件贰份共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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