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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4人买卖身份证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市**驾校职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市**区**巷**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市**镇**局辅警,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村**幢**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等人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肖某某、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违规办理居住证。先由李某甲联系肖某某等人,并收取肖某某等人每人3000元至3500元的费用后,以每张居住证1300元至3000元的价格转给冯某某办理,冯某某再以每张居住证850元至2500元的价格转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李某甲非法获利3200元,冯某某非法获利1950元。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乙以任职**市**镇**局辅警,负责办理居住证业务的便利,接受中介人员提交的资料,并帮忙伪造租房合同等资料,违规为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肖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办理居住证,每办理一张居住证获利200元。同年5月起,李某乙调离办证窗口,由辅警张某乙(另案处理)接手办证业务。李某乙将中介人员提交的申办居住证的资料转交张某乙办理,并与张平分赃款。李某乙非法获利约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居住证等物证,户某某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及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无视国法,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李某乙自愿如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均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现取保候审;李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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