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号,经商。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安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安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经商。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安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安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54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安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7日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2020年9月8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左右,安福县某某乡村民李某丁通过依法公开招标获得某某沙场采砂许可,该砂场位于某某乡某某桥下游河段,某某河与某某江交汇处,该砂场采砂许可证于2015年下半年到期后,李某丁会同某某乡乡政府干部到安福县水利局申请采砂许可证延期一年,水利局没有批准。后李某丁于2017年2月将砂场设备及剩余砂石料转让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并由该三被告人参与经营管理,其中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分别占股35%、25%、5%。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接手砂场后,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挖机无证在某某河与某某江交汇处周边河道非法采砂至案发。2017年、2018年、2019年,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销售砂石分别获利35万元、15万元、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等人将违法所得上交给了安福县公安局予以扣押。2020年8月6日,安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砂场剩余砂料(成品砂、成品卵石、砂卵石混合料)价值为1089680元。本案移诉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价格认定均有异议,认为认定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经审查后,本院建议侦查机关聘请专门机关对被告人非法采砂的价值依法重新进行认定。2020年10月13日,安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认定,被告人非法采砂价值283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举报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让协议》、《安福县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用电明细》、《身份证明》、《前科材料》、《认证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安正鸿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合料检验报告》、安福县发改委出具的《价格价格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2832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八千元。建议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福县。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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