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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人盗窃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李,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翁源县**村**组**号,无业。2014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月22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杨,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无业。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月22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翁源县**镇**路**巷**号,无业。2009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月22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江西省全南县、广东省连平县等地多次以迷信方式盗窃陈某某等16人财物共计117400元。

1、2018年8月24日7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洪哥”(在逃)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全南县金龙镇贸易广场附近。四人根据之前商定的分工,物色到被害人陈某某后,杨某某便以询问陈某某是否知道看风湿病的陈医生的方式和陈某某搭上话,这时自称为“黄老师”的许某某假装路过,并骗陈某某说知道陈医生的住处,且其家属也被陈医生医治好过。随后杨某某、许某某二人邀约陈某某一起去找陈医生,并询问陈某某的家庭情况。三人在去找陈医生的路上正好碰见冒充陈医生孙子的李某甲开车经过,随后三人便上了李某甲的车。途中,李某甲假装下车回一趟家,杨某某和许某某便趁机通过电话将陈某某的家庭情况告诉李某甲,之后李某甲返回到车中,并成功算出陈某某的家庭情况,陈某某信以为真,李某甲又继续欺骗陈某某说其家有血光之灾,并要其拿出所有钱财出来开光消灾(以下简称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陈某某信以为真,先回到家中取到存放在家里的9000元左右现金,后再到银行取了20390元现金。陈某某将29000余元现金交给李某甲用于开光消灾,李某甲用报纸包好陈某某的钱,趁陈某某不注意时将陈某某的钱换成报纸,并告诉陈某某一个月后再打开。当晚陈某某发现钱已被调包,之后到公安局报案。

2、2018年12月8日7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全南县**镇二小安置房门口的早餐店附近,杨某某、许某某先上去搭讪被害人钟某甲,之后三人在全南县**镇滨江小区附近以上述迷信的方式调包钟某甲拿来的2000多元现金和一对金耳环。同日9时许,三人来到全南县**镇**附近,以同样的方式调包李某乙拿来的1000元现金。

3、2018年12月23日8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全南县南海桥新城那边桥头,找到正在散步钟某乙,之后三人在全南县金龙镇金玉满堂店附近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钟某乙拿来的2800元现金、戒指等财物。

4、2018年6月12日8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和“肥佬”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火车站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罗某甲,之后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罗某甲拿来的2000多元现金。

5、2018年7月9日8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连平县气象局,杨某某、许某某先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钟某丙钟某丙,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钟某丙拿来的16000多元现金。

6、2018年7月19日9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在马坝镇城东派出所路口附近,杨某某、许某某先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邹某某,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邹某某拿来的8000元现金。

7、2018年8月1日10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在狮岩路以同样的方式搭讪到被害人刘某某,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刘某某拿来的20000多元现金、项链、耳环等财物。

8、2018年8月14日14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连平县,在连平县**镇**街**广场楼梯**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谢某某,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谢某某拿来的12000多元现金。

9、2018年10月14日13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连平县,在连平县**小区**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颜某某,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颜某某拿来的2900元现金。

10、2018年10月22日7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连平县,在连平县财政局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罗某乙,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罗某乙拿来的6000余元现金。

11、2018年11月6日7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连平县,在连平县明珠花园楼下文化广场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赖某某,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赖某某拿来的1700元现金。

12、2018年11月25日11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在新丰县**路**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曾某某,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曾某某拿来的4000多元现金。

13、2018年12月6日8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在佛冈县邮政银行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李某丙,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李某丙拿来的2000多元现金。

14、2018年12月20日8时许,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从广东省翁源县开车来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在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华景路永大家私城附近,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去搭讪何某某,之后三人以上述迷信消灾的方式调包何某某拿来的2000元现金。同日上午9时30分许,三人来到乳城镇嘉乐风景园正门附近,以同样的方式调包林某某拿来的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耳环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乙、陈某某等人辨认笔录,李某甲等人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封建迷信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甲、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房胜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陆册、光盘三张。

3.戒指、耳环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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