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荥阳市广武镇**村**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荥阳市广武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韩董庄镇**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韩董庄镇**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韩董庄镇**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韩董庄镇**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韩董庄镇**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9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共同商议后,在荥阳市广武镇黄河滩**农场地内,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进行售卖。2019年9月26日,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采伐现场将李某乙、刘某甲抓获,并查获被伐树木 32.1455立方米。2019年10月22日,邢某甲、邢某乙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30日,刘某乙、李某丙到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13日,李某甲在家中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原木、车辆、油锯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王某某、陈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罗某某、贾某某、邢某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邢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刘书智
检察官助理 李聪睿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邢某甲、邢某乙、刘某乙、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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