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回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县**镇**街村**号,住址**。2015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县**街道**村**号,住址**。2017年12月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10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12月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莘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17年12月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4-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专门为*县**投资公司、**合作社等投资公司或个人实施讨债业务,在实施非法讨债过程中,采用尾随、滋扰、堵门、辱骂、威胁、扣车、喷字、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四被告人根据要账金额的10%进行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被害人袁某某因在**投资公司借款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采用辱骂、毁坏玻璃、喷字等手段多次到莘县东鲁街道***村袁某某家要账,对袁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袁某某家中大门被喷漆痕迹照片;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一份、指认现场笔录一份。
(二)2015年左右,因被害人张某丁之子张**借王某丁的钱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镇**村张某丁家找其子张**要账,并用自喷漆在张某丁堂屋后墙上喷字“欠钱还钱”,后张某丁替张**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丁家曾被喷字的照片;2.证人王某丁证言;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两份。
(三)2015年6月份左右,因被害人杨某某和孙某乙给王**担保从**投资公司贷款1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威胁、尾随、滋扰等方式多次到莘县**驾校**分校找杨某某、到莘县**公司及孙某乙家里找孙某乙讨债,并在练车道路周边电线杆上喷字“教练杨某某还钱”,致杨某某、孙某乙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后孙某乙不堪四被告人的威胁与骚扰,把担保的债务还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还款证明一份;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八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四)2015年夏,被害人娄某丙因给高某某担保从王某丁处借款,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多次到莘县**镇**村**庄超市找娄某丙要帐,并将娄某丙带走对其言语威胁,后娄某丙及其母孙**将钱款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担保书、还款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王某丁、孔某某、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两份。
(五)2015年7月中旬,被害人韩某丙因给孙**担保从张某甲处贷款,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采用言语恐吓、堵门等手段多次到莘县**镇**村的**家电门市上找韩某丙要账,致韩某丙的门市无法正常营业。后四被告人还强行将韩某丙的五菱双排货车开走。韩某丙不堪四被告人的讨债,将担保的债务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被害人韩某丙、朱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两份、指认现场笔录两份;5.视听资料。
(六)2015年7月23日,被害人朱某乙因与肖某某有债务关系,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到莘县**镇**村**基质厂门口找朱某乙要账。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强行拦截朱某乙的电动车,安某某从车窗外探进车内拔朱某乙的车钥匙,阻止朱某乙离开。后朱某乙将欠款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处警工作说明、欠条、调解协议及收条等;2.证人肖某某、娄某乙、王某戊、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一份。
(七)2015年7月份左右,因被害人李某戊欠**投资公司7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多次到莘县**街道**村李**、李某己家采取辱骂、威胁的手段要账,并在李某戊家墙上喷字“欠钱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戊家东外墙面被喷字后涂抹的照片四张;2.证人李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戊、李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一份、指认现场笔录一份。
(八)2015年7月份左右,因被害人王某壬给王**担保从莘县**投资公司贷款,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多次到莘县**街道**村王某壬家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讨债,并在其家大门口地上用自喷漆喷了“**”二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三张;2.被害人王某壬、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九)2015年七八月份,因被害人王某癸、王某子给林**担保从**合作社贷款,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多次到莘县**镇**村王**、王某子家要账,并将王**拉到莘县**宾馆等主贷人林**。第二天又拉着王**到王某子家要帐,王某子拿着铁锨与四被告人对峙,后四被告人未再来要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子、王某癸的陈述;2.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指认现场笔录两份。
(十)2016年夏,因被害人马某某给李某丙担保从莘县**投资公司借款,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等人通过拉挂横幅的方式到莘县**医院向马某某讨债,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莘县**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八份。
二、非法拘禁罪
(一)2014年8月29日,因被害人蔡某乙欠韩某甲贷款,韩某甲(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将蔡某乙带至韩某甲位于莘县****小区18号楼1单元4楼东户的出租屋内。期间李某甲为追讨欠款辱骂、殴打蔡某乙,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4年8月31日下午,蔡某乙喝药自杀,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后其家人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县人民医院病历、110接警单一份;2.证人韩某甲、曹某某、于某甲、蔡某甲、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的供述;5.辨认笔录一宗、现场勘验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
(二)2016年3月份,因王某己欠莘县**投资公司贷款60万元,孙**、刘**(均另案处理)等人将王某己的担保人孙**、孙某丙、张**、马**拘禁在莘县**投资公司一楼接待室内。期间,孙某丙被李某甲等人从**公司拉至*县**林场附近殴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带有孙某丙欠账不还字迹的照片一宗、交款收据、房屋抵偿协议等;2.证人王某己、王某庚、张某乙、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一宗。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6月29日14时30分许,在莘县**街道南环**服装厂院内,因债务纠纷,**服装厂老板黄**(已判刑)与前来要账的王某辛、张某丙等四人发生冲突。黄**打电话找被告人李某甲帮忙,李某甲伙同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此罪三人均已判刑)赶到**服装厂内,并动手将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轿车砸坏。经鉴定,价值为6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车辆照片六张;2.书证:刑事判决书两份、从李某甲手机上提取的信息截图一张;3.证人王某辛、张某丙、赵**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7.辨认笔录两份。
四、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
2018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给被害人宁某某打电话索要住宿在**宾馆的邓姓客人电话号码。在遭到宁某某的拒绝后,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奔驰牌轿车从**西街其家中来到**宾馆,在与宁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甲两次驾车冲撞宁某某。由于宁某某躲避,没有撞到宁某某,致站在车前阻拦的李某丁(当时怀有七个月身孕)摔倒,宁某某遂与李某甲发生厮打,李某甲再次开车两次冲撞宁某某,宁某某躲开后,李某甲将王某丑的早餐摊位撞坏。后李某丁送医院保胎治疗。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8mg/100ml。
认定寻衅滋事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李某丁住院病历、调解协议;2.被害人宁某某、李某丁、王某丑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宾馆监控视频、处警视频。
认定危险驾驶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张鲁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2.证人宁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宾馆监控视频。
综合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退赃说明及凭证等;2.证人梁某某、韩某乙、任**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一宗。
被告人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采用威胁、辱骂、喷字等手段多次暴力讨债;被告人李某甲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多次驾车冲撞他人;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个人或伙同王某丙为追讨欠款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李某甲为纠集者,犯罪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莘县**办事处、**办事处、**镇、**镇、**镇等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娟娟
王丽平
王 彬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电话1380635****)、安某某(电话1329635****)、王某甲(电话1876955****)、王某乙(电话1390635****)、王某丙(电话1527585****)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十册、光盘十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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