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1********003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应城市**办事处***村**-*号,现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B**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061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小区*栋***室,现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8 日21 时许,被害人秦某邀约戴某甲、祝某某、郑某某、戴某乙到安陆市****酒店**** 号房间内打“卡五星”麻将,期间,戴某乙因怀疑戴某甲打麻将出老千作弊与戴某甲发生争执,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来酒店帮其处理此事,被告人李某甲得知此事后邀约冯某来到安陆市****酒店**** 号房间,在观察戴某甲打麻将确实不正常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冯某就离开了房间。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高某甲及王某某携带验牌工具来到安陆市明博馨懿酒店一楼大厅,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及冯某、王某某等人来到安陆市****酒店**** 号房间,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让正在打麻将的人全部不准动,并让王某某查验麻将是否有问题,王某某拿起麻将桌上的两块麻将子去到房间厕所内开始通过其携带的一副验牌墨镜进行查验,透过墨镜可以看清麻将的花色,并将查验结果告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等人,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等人让祝某某、郑某 先行离开,控制秦某、戴某甲二人不让离开,在戴某甲主动退还戴某乙当晚打麻将输的8000元给戴某乙后,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以秦某前二日伙同他人打扑克作弊导致被告人李某甲输了16000元,不赔偿损失就报警为由向秦某索要16000元,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戴某乙向被告人高某甲微信转账好处费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某的陈述;2、证人戴某乙、冯某、王某某、戴某甲、殷某某、黄某某、李某乙、高某乙、 候某某、陈某、郑某某、祝某某、洪某、徐某某、高某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的户籍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街道办事处****B**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7****5188);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7****49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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